以下文章泉源于北京紫华状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紫华 3月22日下午在线召开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论坛上,北京紫华状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状师凭据现在金融犯罪生长趋势,主要围绕内幕生意业务罪、泄漏内幕信息罪、利用证券市场罪中泛起的证据问题,从以下五点向大家展现了金融犯罪证据审查认定规则。
一、内幕生意业务、泄漏内幕信息罪中的中国证监会“认定意见”无法质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管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事情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管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历程中,可商请证券羁系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事情,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羁系机构可以凭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凭据上述文件可知,在证券期货犯罪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请证劵羁系机构凭据案件的需要出具认定意见。
认定意见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举行认定:(1)涉案信息是否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2)涉案人员是否属于知情人员;(3)该涉案信息的价钱敏感期起止日期。理论上讲,该认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书证”,不是判定意见。其缺少出具该文件的详细卖力人员的签名,对于认定效果也没有理由论述。
在司法实践中,该认定意见的内容中没有枚举认定效果所依据的事实,而且缺少认定历程。这就导致了刑辩状师在法庭上无法对此认定意见举行质证,在以往的案件中,法院险些都采信了证监会所出具的认定意见,这对于一个在金融犯罪案件至关重要的行为认定就通过这样一个无法被质证的证据被证明。
认定意见无法质证的情况违反了刑事法庭“一证一质”的原则,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努力修正该类证据的划定。二、证据推定带来变相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内幕生意业务、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二条第二款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昭示、表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生意业务,相关生意业务行为显着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泉源的。
这条司法解释导致行为人如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近亲属或者存在密切关系,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泛起了显着异常的生意业务行为,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泉源的,都将可能涉嫌内幕生意业务罪。这无外乎间接的是让行为人证明自己的生意业务行为是基于正当理由或者是正当信息泉源的,从而证明自己无罪,属于变相举证责任倒置。
可是在证券生意业务历程中,许多人是基于履历来实施行为,这种情况下,将导致当事人和辩护状师很被动,举证难度很大。三、利用证券市场罪若干利用手段的证明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以其他方法利用证券、期货市场”:(一)使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影响证券、期货生意业务价钱或者证券、期货生意业务量,并举行相关生意业务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质券及其刊行人、上市公司、期货生意业务标的公然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影响证券、期货生意业务价钱或者证券、期货生意业务量,并举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偏向相反的证券生意业务或者相关期货生意业务的;(三)通过筹谋、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影响证券生意业务价钱或者证券生意业务量,并举行相关生意业务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刊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影响证券生意业务价钱或者证券生意业务量,并举行相关生意业务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影响证券、期货生意业务价钱或者证券、期货生意业务量,并举行与申报相反的生意业务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凭据该司法解释,我国对于利用证券市场罪行为手段在原有三种(一连生意业务、对倒生意业务、洗售生意业务)的基础上又增了五种,即:蛊惑生意业务、抢帽子生意业务、虚假信息生意业务、控制生意业务、撤单生意业务。首先,需要明确利用证券市场罪是一个居心犯罪,不是过失犯罪,可是在该司法解释划定“蛊惑生意业务”中使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的表述,这将导致在实践中,行为人无意的一次相关消息的转发,将可能导致是蛊惑生意业务,是犯罪行为,这是有违背该罪是居心犯罪的刑法例制。其次,在“控制生意业务”中,这种控制信息的公布,是一个信息知晓的前后原因,还是行为人有意识的控制。
此种情况下很难确定“控制”的证据尺度是什么。对于如何把五个新的行为确实认为是一个具有主观恶性、主观明知的犯罪行为,还是一个过失行为,这将是未来刑辩状师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需要仔细研究的偏向。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划定了下列五种账户应认定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负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治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生意业务决议权的他人账户;(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生意业务决议权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生意业务决议权的除外。
由此可知,“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焦点点在于“决议权”,纵然账户的名字是他人,可是行为人对该账户具有决议权,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账户是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可是在实践中,对于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尺度是很庞大的,仍然需要越发详细的认定尺度出台。四、金融类犯罪《司法会计判定》原始质料富足完备问题在金融犯罪的案件中,充斥着大量的数据,为了能证明是否建立犯罪,就需要对涉案的金融数据举行司法会计判定。
对此,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作为针对司法会计判定的切入点。一是司法会计判定机构所掌握的数据质料是否足够齐全。如果判定机构掌握的数据质料是缺失、不完整的,其作出的判定陈诉也无法反映出真实的案件事实。
二是数据到效果之间的历程模糊。在此历程中有没有可能清除合理怀疑,判定结论是不是唯一的、排他的。
金融领域的犯罪,数据专业性很是强,所以有须要找专家辅助人举行论证。五、将金融知识翻译成刑法领域内的法言法语,并以此说服法官是辩护状师的软实力一名刑辩状师在承办金融犯罪案件时,需要履历以下历程:掌握金融知识——搭建金融关系架构——洞悉金融人思维模式——将金融知识翻译成刑法领域内的法言法语,以此来说服法官。在金融犯罪的案件中,刑事辩护状师除了传统的辩护方法,还需要掌握将金融知识翻译成法言法语的能力。
众所周知,原本金融和刑法是绝不搭界的两个知识体系,随着社会的不停生长,金融和刑法融会在了一起,如何“翻译”金融知识和“说服”法官将是作为一名金融犯罪刑辩状师的软实力。刑事法官作为职业执法人,不是金融科班身世,对于金融知识相识也不是很全面,这就需要刑辩状师负担起金融和刑法之间“搬运工”的角色,将“原汁原味”的金融知识翻译成“地隧道道”的刑法语言,最终出现在法庭上,以此来说服法官。金融犯罪的刑事辩护执法服务是刑事辩护状师的蓝海,专业知识的储蓄必不行少。
期待更多的有志同道加入这一“向阳”领域。北京紫华状师事务所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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